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国家政策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从事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政策规定,是指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
特别提醒
办理优惠注意事项
根据政策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广州市地税提醒,高校毕业生考虑并决定自主创业,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先办理“两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办理方式是:毕业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确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再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生获得上述“两证”后,到税务机关办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减免申请手续,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