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生,可*为其参加学习、实训 、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同时,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 、最多95% 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