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提升珠海人才开发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水平外国专家,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已完成前期研发,经过中试阶段后,可直接进行产业化。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在30%以上,且实际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包括产业发展、科教文卫两类。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是指我市“三高”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为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是指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类事业单位为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第二章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办法
第四条 来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请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的,按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场地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按实际场地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
第七条 在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留学人员公寓的,经批准入住后,3年内免交租金。
第八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
第九条 为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和子女),可凭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创业,享受我市颁发的各项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同一性质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申报和评审办法按照《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人字〔2008〕98号)的规定执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评审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引进国外智力补贴办法(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