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2012 年 5 月 11 日)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最新修订,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的意见有公正的了解,并于公司每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具名列载每名董事于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出席率,在符合公司组织章程文件及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透过电话或*像会议等于电子途径参与会议的董事可计算为亲身出席会议。
为方便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建议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修改为: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可以透过电话或*像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以上议案当否,请各位股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