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做好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落实退役士兵军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待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意见》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可获经济补助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获地方经济补助。
补助发放对象为:厦门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发放标准方面,厦门将实行全市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其中,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
服役期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军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计算。未满服役期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以服役期满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服役时间与义务兵服役年限的比例发放。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以服役期满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从选改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进藏服役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按上述相对应的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2倍发放。
此外,各类退役士兵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可享创业扶持
《意见》还从税费优惠、教育培训、招考照顾等方面,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做出了规定。
其中,税费优惠方面,《意见》规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相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