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8月,黄女士入职A公司,她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黄女士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
2013年8月,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次月,黄女士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黄女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A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了黄女士的工资发放情况,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A公司需按劳动仲裁,依法为黄女士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