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延期开庭审理申请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延期开庭审理申请报告一
申请人:干强,1969年1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成都体育学院 9-4-2-3,身份证号:510103690121099电话13458696906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干强与何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12)成民终字第6372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19日申请人干强(一审本诉原告,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何可(一审本诉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产生纠纷。2012年4月10日申请人干强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何可提出反诉。2012年8月23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针对本诉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裁定一审中干强撤诉,并对何可提出的反诉进行了审理,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锦江区民初字第1881号】判决。
2012年10月31日申请人干强向贵院提出上诉,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案号为【(2012)成民终字第6372号】。
现针对一审法院裁定撤诉的【(2012年)锦江区民初字第1881号】事实,上诉人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次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近期法院内部工作衔接问题,无法立案。
为了避免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针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判决,现申请人请求贵院对【(2012)成民终字第6372号 】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延期时间为3个月。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延期开庭审理申请报告二
申请人:赵军,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光明街108号27排20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审理申请人与梁桂彰、甄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梁桂彰、甄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定于2011年7月27日上午开庭审理。申请人因工作出差,在开庭时无法返回,故不能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