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资格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就是“2+1”的规定:两个直营店,一年以上经营业绩。他们没有直营店或控投的直营店,只有几个样板店,那是托儿,如果你想看其他的加盟店,答曰:对不起,还没有开业的!实际上是在隐瞒经营不好的加盟店。公司注册未满一年,更谈不上业绩和管理经验,换句话说,他们没有特许经营资格。
2、他们是只要有钱,来者不拒,对加盟商不考察不审核,这可以说是不负责任。
3、宣传夸大,不惜用欺瞒手段收取定金,然后交“品牌维护费”,进货到一定数量返还的,进货数量不够自然就返还不了了!最后是租赁押金,说是租总部4万多元的货,实际上4折进货,换个说法而已。
4、合同陷阱:条款含糊不清,用没有资格的人签订合同,出问题后那个签合同的人就会消失,加盟商会诉讼无门。这一招最为狠毒!